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育
沈紳修
被 告 雷濬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許世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
字第104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8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辛○○前經由己○○之介紹,於民國100 年5 月間,由辛○ ○之配偶白亞麗所經營之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與乙○所經 營之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推廣何貝兒及醫 Q美肌品牌系列之醫美產品,約定由乙○負責帳目管理及行 銷等工作,乙○嗣後並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本票乙紙予辛○○,作為擔保之用。嗣因辛○○不滿乙○製 作之帳目不清,亦避不見面,因而心生不滿,即起意委由他 人代為向乙○催討債務,己○○乃介紹與乙○熟識之成年人 甲○○與辛○○見面,甲○○乃於103 年4 月24日晚上某時 偕同丙○○至臺中市大墩路之阿Q茶坊,與辛○○、己○○ 謀議由甲○○、丙○○等人出面向乙○催討債務,辛○○、 己○○、甲○○及丙○○等人即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聯絡,由辛○○交付其所擬而由不知情之白亞麗蓋章之委 託書1 紙予甲○○,並允諾事成後將給付所追討債務之50% 予甲○○作為報酬,同時將乙○所開立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 及乙○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交予甲○○。因甲○○與乙○係 好友,甲○○認為如由其直接出面與乙○講此追討債務之事
,恐傷害其與乙○間之友誼,因而不希望乙○知悉其係受辛 ○○之委託而出面向乙○追討債務,故甲○○乃先將辛○○ 所交付之前開本票及合作契約書交予丙○○,要求丙○○及 與甲○○有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犯意聯絡之少年洪○○(少年 洪○○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103 年度 少護字第328 號裁定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確定) 屆時攜帶該本票及合作契約書到場,並將該本票及合作契約 書拿給乙○看,要乙○處理此債務,以協助甲○○、辛○○ 等人向乙○追討債務。嗣甲○○於103 年4 月26日以要介紹 工作給乙○為由,邀約乙○至臺中市西區公益路與精美街旁 85度C咖啡館見面,而乙○誤以為甲○○真的要幫其介紹工 作,即依約開車載其4 歲左右尚不知世事之女兒於103 年4 月26日23時41分到85度C咖啡館與甲○○見面,見面後乙○ 即帶著其女兒與甲○○至櫃檯點餐飲、結帳及先後拿取餐點 、飲料,乙○再於同日23時57分至櫃檯,而丙○○與少年洪 ○○及不知情之少年蔡○○、劉○○、張○○(少年蔡○○ 、劉○○、張○○3 人均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3 年少調字第 559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等人則於同日23時58分亦抵達85 度C咖啡館,待乙○回到座位與其女兒及甲○○坐於同一桌 時,即由到場之丙○○與少年洪○○2 人走到乙○、乙○之 女兒與甲○○就坐之桌旁,並出示乙○所簽立之100 萬元本 票及與辛○○之配偶白亞麗所簽訂之200 萬元合作契約書, 要求乙○償還前開債務300 萬元予辛○○,並向乙○恫稱: 「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等語,以 加害乙○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乙○致生危害於乙○ 之安全。因乙○知悉係辛○○委由丙○○與少年洪○○來向 其討債,其遂撥打電話予辛○○說明現場有小孩,能否改天 再處理,惟辛○○表示:「有小孩是你的事,已經委託別人 處理」等語,而期間己○○(即手機上所載「許志明」)迭 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略以:「他(按即指辛○○ )會要乙○今天處理」(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3分)、 「老大(按即指辛○○)表示今天李(按即指乙○)一定要 給前(按應為「錢」之誤)不要再把老大當傻子」、「今天 要給錢」(同日時24分)、「請小弟扣住車子一定要錢就是 」(同日時26分)、「老大不給他下次」(同日時27分)、 「先把包包車鑰匙扣住」(同日時27分)、「要今天給錢跟 車子」(同日時29分)等語,己○○因不知警方到達案發現 場,仍繼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可心軟」、「我 已經跟老大說了」、「今天就是要給全部金額」(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31分)、「老大打電話來說今天一定要拿錢
錢」(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40分)等語予甲○○。又因 乙○一直站起來打電話,丙○○及少年洪○○即又接續向乙 ○恫稱:「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你會出事」等語, 以加害乙○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乙○,致生危害於 其安全。
二、期間乙○因遭少年洪○○、丙○○等恫嚇,因心生畏懼,遂 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14分至15分趁隙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予王妍,以「老婆幫我報警」、「現在」、「 我在公益路」、「快」、「85」、「大同街口」、「說有兄 弟」、「現在」、「快」等字眼囑其報警,警方獲報後於同 日凌晨0 時30分許趕到現場處理,並在丙○○身上扣得該合 作契約書影本及本票影本各乙份,並將一行人帶回警察局, 甲○○至警察局後始表示其等係受辛○○委託,甲○○並至 其車上取出授權書1 紙及提出其與己○○間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所傳送之內容,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 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乙○及證人凌 謀國、王妍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 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上開證人 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 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上開證人未曾提
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依上說明,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 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 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 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 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 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 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1 款所 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因係公務員依 規定及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 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 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記錄 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 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 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通常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 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又該法條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 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 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 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 ,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 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 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 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 :㈠卷附之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本 係由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依案發時間、案發地點、案 件類別、報案方式、報案人、接報時間、接報單位、人員、 案件描述及現場處理員警,員警到達時間、完成時間等資料 ,而將該等相關資料詳為記錄。其記載不具有個案性質,均 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 上開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㈡又卷附之被告甲○○之門號 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 之通話紀錄、被告辛○○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及 告訴人乙○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本係由該電信 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中之電腦設備 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等
。則上開門號通聯紀錄資料,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 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 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 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開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資料,均應具有證據能力。三、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85度C咖啡館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 見偵查卷第106 至113 頁)、告訴人乙○以手機通訊軟體傳 送LINE要王妍幫其報警之手機畫面(見偵查卷第82頁)及被 告甲○○與己○○(按即手機上之許志明)以手機通訊軟體 互傳LINE之內容(見偵查卷第39至59頁),均係屬機械性紀 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數位相機鏡頭,透過鏡頭形成 的畫面轉化為電磁紀錄檔案儲存於記憶卡設備內,再還原列 印於紙上,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 為傳達結果的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 來加以保障的,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 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 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遺忘),故照相乃非供述證據, 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而上開翻拍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 列印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告 等及渠等辯護人對於上揭翻拍照片均未表示異議,復查無有 何執法人員違法取得之情事,且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扣案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乙○簽立之 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影本1 紙、授權書及聲明書各1 份,均 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均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丙○○、辛○○、己○○均矢口否認有何 恐嚇之犯行,被告甲○○辯稱:當初伊只是請乙○與辛○○ 聯繫一下,伊在現場並沒有說如起訴書所載的那些恐嚇的話 ,因為那天伊與乙○聊天,伊請丙○○把本票、合作契約書 拿來給伊,當時伊有在場,且確實有人對乙○說起訴書所載 那些話,說話的是洪○○,但是洪○○說完時,伊有跟洪○ ○說不要亂說話,並請○○向乙○道歉云云;被告丙○○辯 稱:當天伊有在場,惟伊並沒有對乙○說恐嚇的話,且伊將 本票及合約書交給甲○○後,伊就坐在甲○○旁邊云云;被
告雷浚嶸辯稱:伊與乙○認識很久,乙○在伊這裡騙了500 多萬元,且還借了100 萬元,伊在將近1 年的時間聯絡不到 乙○,乙○甚至以母親生病避不見面,而甲○○會來找伊, 是由己○○介紹的,因甲○○與乙○係好朋友,甲○○說他 可以找到乙○,因為他們常常有聯繫,甲○○向伊表示乙○ 常常向他表示他從伊這裡騙到很多錢,所以甲○○才主動表 示要幫伊找乙○,所以伊就寫授權書給甲○○,惟伊並未參 與本案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甲○○為伊處理債務之方式乃 係欲以和平之方式為之,伊從未指示甲○○以非法方式處理 ,係少年洪○○在緊張之情況下無意間臨時說出:你今天沒 還錢就不准走等語,惟甲○○立即向乙○解釋,因伊說聯絡 不到乙○,請乙○撥電話給伊後,即可離開,並請洪○○當 場向乙○道歉,又己○○雖有傳訊息給甲○○,惟甲○○並 未回復己○○,且甲○○又有跟其他人說不能碰乙○云云; 被告己○○辯稱:因為乙○係伊介紹給辛○○認識的,乙○ 欠辛○○錢,所以辛○○一直來找伊、罵伊,而因伊與甲○ ○認識,在伊與朋友之言談中,甲○○聽到伊提到乙○的事 ,所以伊才帶甲○○去找辛○○,希望甲○○能趕快找到乙 ○協商債務問題,而伊當初確實有用LINE聯繫甲○○,惟伊 並沒有要甲○○去做違法之事,也不知道LINE裡面的訊息會 被認定為犯罪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被告辛○○與告訴人乙○合作契約之糾紛: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證稱:(問:你跟辛○○、白亞麗 有無債務糾紛?)沒有,我們只是合作保養品銷售。(問: 〈提示警卷內本票一張〉此張本票是否你開立的?)是,那 張是我開給雷醫師的合作保證金,並不是跟他們借款。(問 :當時為何開1 百萬本票?)因為所有的帳跟行銷都是我在 管理,為了給他們保障,我才開該本票給雷醫師他們做為保 障,且我跟他們的合約是到110 年,約定合作結束後,本票 會歸還給我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跟辛○○先 生之間的一個合作關係是什麼東西?)就是保養品的銷售, 一起銷售通路。(問:你要幫他做的事情是什麼?)行銷, 一起行銷。(問:那是否有做?)有,也有上架,都有上通 路,全部都有上。(問:上什麼樣的通路?)屈臣氏、寶雅 都上,全部都有上。(問:產品名字叫什麼?)EQ Skin 。 (問:己○○跟你,還有辛○○之間,是否有債務關係?) 我是跟雷醫師有投資關係,跟己○○沒有任何關係,只有朋
友關係,只是當時是他介紹的。(問:為何己○○和本案會 有關係?)因為當初是他介紹雷醫師給我認識的。(問:這 投資關係是己○○介紹的?)對。(問:當時牽線是他牽的 ,所以可能就是跟這件事情會有點關係?)對,後來看到 LINE的內容,何先生拿給我看,他說他還叫他把我拿鑰匙、 拿車子,都是他叫他的,何先生自己跟我講的。(問:後來 你們雙方的合作有問題了,然後?)然後我也不知道己○○ 會加入這個事情,是我後來才發現,警察來之後,我才發現 有他。(問:警察來你才發現,竟然有他,就是後來那些通 聯、LINE出來之後,你才發現有他?)對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18 頁正、反面、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第135 頁反 面至第136頁)。
⑶綜上,足認證人乙○係經由被告己○○之介紹,而與被告辛 ○○簽訂合作契約,從事EQ Skin 保養品之銷售,被告己○ ○因係介紹證人乙○與被告辛○○簽訂合作契約之人,而與 本案有關係。
⒉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跟乙○認識 多久?)4 、5 年有了。(問:99、100 年他做醫美,那為 什麼會跟你認識?)是我介紹,因為乙○說他有做保養品, 我介紹給雷醫師,讓他跟雷醫師認識,所以他們兩個才有做 醫美。(問:所以才會去打合約、契約,是否如此?)對。 (問:等於說你把乙○介紹給辛○○之前,你跟乙○也不熟 ,是否如此?)我跟乙○熟,怎麼會不熟。(問:你不是說 他做保健食品時不常來往?)那時候就像朋友一樣,他那時 候有什麼事情都要我幫忙。(問:你說辛○○跟你是很好的 朋友?)也是間接客人認識,因為之前雷醫師是我的客人, 後來因為這個樣子變成朋友,都是這樣子。(問:所以整個 是你介紹的?)對。(問:就你所知的部分,可否請你說明 一下?)乙○跟雷醫師有做生意,因為乙○跟雷醫師做生意 後,有一張100 萬元的本票,因為我跟雷醫師之前有做生意 ,也是我介紹乙○跟雷醫師認識,後來雷醫師跟我講說乙○ 都找不到人,找了一、兩年了,我也沒有乙○的電話,結果 雷醫師就一直找我,找不到人,有一次我忘記什麼時候,在 早餐店跟我的朋友大哥大嫂在吃早餐,結果就遇到「小何」 (按即被告甲○○),然後小何就說他認識乙○,就因為這 樣再跟雷醫師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頁、第19頁反面至 第20頁)。足認係證人己○○介紹告訴人乙○與被告辛○○ 簽訂合作契約推廣醫美產品,後來告訴人乙○與被告辛○○ 合作做生意後,有一張100 萬元的本票有糾紛,因被告甲○ ○稱其認識告訴人乙○,故證人己○○乃介紹被告甲○○與
被告辛○○認識。
⒊此外,並有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負責人乙○)與美麗有約 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白亞麗即被告辛○○之配偶)於100 年5 月18日就合作標的何貝兒及醫Q美肌品牌系列所簽訂之 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及告訴人乙○所簽立之面額100 萬元本 票影本1 紙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卷第73至75頁)。 ⒋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確經由被告己○ ○之介紹,就何貝兒及醫Q美肌品牌系列之合作簽訂合作契 約書,嗣後告訴人乙○並有簽立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1 紙, 惟之後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產生糾紛,而被告 己○○因知悉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熟識,為處理雙方之 合作糾紛,乃安排介紹被告甲○○與被告辛○○認識。 ㈡關於案發前被告辛○○與被告己○○、甲○○、丙○○謀議 之認定:
⒈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辛○○先生是 否曾經請你幫他向乙○催討債務?)是。(問:辛○○有把 本票交給你是不是?)是。(問:為何不循本票裁定,要委 託你?)本票方面有送裁定了。(問:還是拿不到錢?)是 ,…。(問:你當初有簽一張授權書,授權書的內容你是否 記得?)記得。(問:你當初為何要簽這一張授權書?)那 時候因為我知道的是,因為我協調,協調來講的話,如果沒 有這張授權書來講的話,變成說我要幫誰協調。(問:為何 要給你本票跟委託書?)因為有本票,有合約,這樣乙○才 知道說是什麼事情。(被告辛○○問:當時我們在阿Q茶坊 ,是不是隔一天我簽了委託書給你的時候,是因為你跟我說 ,必須要委託書才能做這些事情?)是。(問:為什麼103 年4 月24日晚上在阿Q茶坊這個己○○會在場?)因為是己 ○○安排,因為我跟雷醫師很久沒有聯絡過了。(問:那一 天阿Q茶坊是己○○聯絡你去到那邊的?)是。(問:…己 ○○為什麼要在場?)我剛才有講過了,我跟雷醫師很久沒 有聯絡過了,我也不知道雷醫師的電話,因為己○○又是他 們兩個合作案的介紹人,所以己○○才安排說,我跟雷醫師 見面的時間。(問:那丙○○是誰聯絡去那裡的?)丙○○ 是我叫他去吃飯。(問:當時告訴人乙○是否知悉己○○涉 案其中?)應該也知道。(問:他為何知道?)因為那時候 我手機被警察拿走之後,我有跟他講。(問:跟誰講?)我 有跟乙○講說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是跟他講說,你們的 事情,你們自己去協調就好了。(問:你是否有跟乙○講說 ,這個討債的過程,都是辛○○跟己○○要你這樣做的?) 協調我是跟他講說,那個雷醫師請我過來幫忙協調的而已。
(問:己○○部分?)己○○是那時候,我是有跟乙○講說 ,己○○那時候是來找我,剛好遇到我,然後跟我講,因為 我跟雷醫師原本就有認識了,只是很久沒有在聯絡了,然後 己○○才安排時間讓我跟雷醫師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 8 頁反面至第159 頁、第162 頁、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 反面、第170 頁反面)。足認被告己○○於103 年4 月24日 晚上安排證人甲○○與被告辛○○在阿Q茶坊見面,證人甲 ○○並帶被告丙○○到場,期間被告辛○○即與被告己○○ 及證人甲○○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 之糾紛及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因本票 裁定後,仍要不到錢,乃委由證人甲○○負責向告訴人乙○ 催討債務,嗣並簽立授權書及交付本票等予證人甲○○,證 人甲○○於為警查獲後,即向告訴人乙○講整個事情之來龍 去脈。
⒉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之前有跟甲 ○○他們去大墩路的阿Q茶坊是不是?)是。(問:當時有 哪些人,你說有兩桌?)就是甲○○跟雷先生,還有己○○ 先生。(問:你那桌有誰?)就只有我。(問:洪○○有沒 有去?)沒有。(問:你是否認識辛○○?)不認識。(問 :在這個案件發生之前,你是否有跟他接觸過?)看過一次 。(問:是否有跟他講過話?)沒有。(問:4 月24日你們 是否有在阿Q茶坊,討論到乙○與雷醫師之間的財務糾紛事 情?)那一開始,因為我都在旁邊,然後沒聽到他們在講什 麼。(問:你有去,你在旁邊沒有聽到他們在講什麼?)就 是不同桌。(問:你之前說,當時你去阿Q茶坊,雷先生走 了之後,己○○有請你幫甲○○一起去向乙○討債,是否如 此?)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第153 頁、第 155 頁反面至第156 頁反面)。足認證人丙○○確於103 年 4 月24日與被告甲○○到阿Q茶坊,由被告辛○○與被告甲 ○○、己○○討論告訴人乙○與被告辛○○間財務糾紛之事 ,證人丙○○則坐在旁邊另一桌,於被告辛○○談妥先離開 ,被告己○○即請證人丙○○幫被告甲○○一起去向告訴人 乙○討債。
⒊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關於這個案件 ,你知不知道辛○○請甲○○向乙○催討債務的這個情況? 這些事情你是否清楚?)知道。(問:辛○○是請何人向乙 ○催討債務?)那時候我們是在阿Q茶坊那邊坐,然後有請 「小何」(按即被告甲○○)一起來,因為「小何」說他跟 乙○有聯絡,我們覺得很不錯,就拜託一下「小何」協助。 (問:你所稱的「小何」是否就是甲○○?)對。(問:在
阿Q茶坊那裡,你剛剛說辛○○就拜託甲○○去處理,是否 如此?)是。(被告辛○○問:在阿Q的時候你在現場,我 們三個人都在現場,你怎麼會說你沒有聽到我們三個的對話 ?不是我自己跟甲○○,而是我們三個在場,是否如此?) 剛才想清楚,我們有在現場,雷醫師也有委託「小何」,是 這樣子沒有錯。(被告辛○○問:所以我們怎麼講話的內容 你都知道,是否如此?)對。就是委託「小何」。(被告辛 ○○問:為何你說你都沒聽到我跟甲○○講什麼?)那天我 跟雷醫師還有「小何」在場,在阿Q裡面是有的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1頁正、反面、第13頁反面、第23頁)。足認103 年4 月24日即案發前被告辛○○即與證人己○○及被告甲○ ○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之糾紛及向 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乃委由被告甲○○ 負責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
⒋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甲○○在什麼 地方跟你承認說己○○叫他這麼做?)警察局。(問:所以 甲○○、丙○○跟洪○○這三個人,是在什麼時候跟你承認 ,他們是受辛○○跟己○○的指使?)除了甲○○以外,其 他兩個我已經知道,雷醫師他當場就跟我講了,甲○○是到 了警察局,他拿那個委託書出來跟我老實講,他的用意就是 叫我不要告了,當時就叫我離開警察局不要告了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足認被告甲○○在警察 局始坦認係被告己○○要其為此行為,而被告丙○○與少年 洪○○2 人,則係證人乙○於案發現場與被告辛○○通話時 ,被告辛○○即告知其已委託被告丙○○與少年洪○○2 人 處理此債務之事。
⒌關於以白亞麗名義書立之授權書:
⑴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下:
本人白亞麗(Z000000000 )為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負責 人,現與乙○(Z000000000 )有債務的糾紛,委託甲○○ 先生授權處理此債務,同合法手段跟乙○先生追討一個月完 成債務償還,事成之後願付與追討債務50%為手續費,一切 授權均在合理合法,若甲○○先生逾越合法之行為,跟本人 無關。債務:一、100 萬本票。二、寶雅上架費跟庫存貨款 50萬。三、200 萬合約書。
授權人:白亞麗 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見警卷第76頁)。 ⑵又被告辛○○偵訊供稱:(問:〈提示警卷內103 年4 月24 日授權書〉這是你寫的嗎?)都是我寫的,白亞麗的簽名也 是我簽的,章不是我蓋的,何時寫的我不記得了,在我東興
路3 段399 號的美麗風尚診所寫的。(問:為何寫授權書? )我賺的錢都被騙走了,人都找不到,他公司關了不跟我講 ,因為甲○○是乙○的朋友,所以我寫授權書想要回我的錢 。(問:授權書上記載事成後願付與追討債務50% 手續費是 何意?)就是如果能拿回我的4 百萬,我可以把一半作為他 的傭金等語(見偵查卷第97頁)。
⑶依該授權書之內容及被告辛○○之供述以觀,足認被告辛○ ○確以其配偶白亞麗之名義授權被告甲○○於1 個月內追討 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與乙○之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之合作 契約所衍生之債權,事成之後被告辛○○願支付被告甲○○ 所追討債權之50%為對價,此核與被告甲○○於警詢供稱: 我與丙○○、洪○○是相約要去找乙○要債的,蔡○○、劉 ○○、張○○是因為下班無聊問我們要去哪裡才跟去的,蔡 ○○、劉○○、張○○他們不知道我們要去找乙○討債的事 情。是白亞麗簽署授權書指示我們去催討,白亞麗的先生雷 睿嶸於103 年4 月24日在大墩路的阿Q茶坊,跟我與丙○○ 2 人指示要去跟乙○討債,於4 月24日20時30分許在台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美麗風尚醫學美容診所簽署授權書 ,雷睿嶸說如果向乙○討債回來的款項抽5 成為服務費用, 白亞麗與乙○的債務有100 萬本票,合約書200 萬,共300 萬,是雷睿嶸親口告訴我的,有授權書憑證等語(見警卷第 5 至6 頁)及被告甲○○於103 年4 月27日偵訊陳稱:(問 : 你幫白亞麗、雷睿嶸討債,可以獲得多少報酬?)雷睿嶸 跟我說50%,我跟他說沒關係,事情處理好再說等語(見偵 查卷第22至24頁)相符,足認被告甲○○等人若向告訴人乙 ○追討債務成功,被告辛○○即願支付被告甲○○所追討債 權之50%之酬勞。
⒍至於被告甲○○、丙○○等人雖辯稱渠等僅係要告訴人乙○ 與被告辛○○聯絡云云,惟被告甲○○、丙○○等人此說法 即明顯與上開授權書不合,且若被告甲○○、丙○○等人僅 係要告訴人乙○與被告辛○○電話聯絡,則被告甲○○為何 又與被告丙○○及少年洪○○等人至85度C咖啡館向告訴人 乙○追討債務,並於告訴人乙○在現場多次打電話予被告辛 ○○後,被告辛○○又以其已將此債務委託他人處理,要告 訴人乙○與其所委託處理之人談為由,而不願與告訴人乙○ 討論此事,再參以被告己○○於其傳LINE給被告甲○○時, 又表示被告辛○○表示今天一定要要到錢,不要給告訴人乙 ○下次之機會,此有案發時被告甲○○與己○○手機互傳 LINE之內容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2至43頁),且若被告辛 ○○僅係請被告甲○○要告訴人乙○與被告辛○○聯絡,則
被告辛○○又何須於授權書內約定若被告甲○○等人向乙○ 追討債務成功,被告辛○○即願支付被告甲○○所追討債權 之50%之異常高額酬勞。
⒎綜上所述,足認103 年4 月24日被告辛○○即與證人己○○ 及被告甲○○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 之糾紛及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乃委由 被告甲○○負責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被告己○○並請被 告丙○○幫被告甲○○一起去向告訴人乙○討債。 ㈢關於被告甲○○邀約告訴人乙○至85度C咖啡館之原因: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103 年4 月26日晚間11時41分左右,你是否有到台中市西區公益路與 精美街旁的85度C 咖啡館?)有。(問:當天你為什麼會去 ,在這個時間去到這個地方?)原本是甲○○先生打電話給 我,他說有生意要跟我談,我就過去了,因為我跟他認識好 幾年了,我就帶我女兒,因為我女兒在吵,我就帶我女兒一 起過去。(問:你接到甲○○的電話說要談生意,你相信是 要去談生意是不是?)對。(問:你們之間有什麼生意好談 ?)他說那時候我沒工作,他說要介紹工作給我。(問:所 以你帶女兒的原因,是你原本認為不會太久,是否如此?) 第一個不會太久,第二個她在吵,吵著要跟我。(問:你有 跟你太太說去哪裡?)有,可是地點她不知道,我只說跟何 先生去談生意。(問:你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知道甲○○約你 出去,不是談生意,而是用意是在跟辛○○有關的債務催討 的事?)在警察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反面至第112 頁反面、第114 頁)。足認被告甲○○係以要介紹工作給乙 ○為由,誘騙告訴人乙○至85度C咖啡館。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103 年少連偵字第104 號卷第106 頁至第113 頁監視錄影畫面〉 你看一下當天的在現場出現的人、時間的照片內容,有何意 見?)沒有意見。(問:在這裡畫面上顯示,晚上11時41分 ,你跟甲○○一同出現在這個地點,是否正確?)對。(問 :後來畫面上顯示被告丙○○、洪○○才出面,另外也有3 個少年到場,對不對?)對。(問:你剛說你一坐下來,丙 ○○、洪○○就出面把你圍起來,並且出示借據、契約,這 兩個人是不是當下就有表示,你沒有付錢,今天就不可以離 開?)有,一開始來,他們兩個來就說,你欠雷醫師錢,今 天要處理,他說如果不處理,那你就不要離開,就在這段時 間。(問:所以那時候你才剛坐下來?)我剛坐下來他們兩 個就來了,就說要處理雷醫師的債務,那我的印象就是這樣 。(問:那個時候你還沒有跟甲○○開始聊起來,是否如此
?)我一到,我和我女兒先去買東西坐下甲○○坐下,他們 兩個就過來。(問:他們出示了借據,然後告訴你說,如果 你今天不把債務還清,你就不可以離開,他們才坐下來,繼 續跟你談,是否如此?)一來反正他們就說了這些話,之後 就圍我旁邊了。(問:就圍著你,就坐下來?)對,就圍到 我旁邊了。(問:所以是先直接跟你講說,你沒付錢就不要 離開,然後坐下來圍著你,是否如此?)我不知道是,應該 是先跟我講這個今天來跟你要這個錢,你欠雷醫師錢。(問 :然後才把你圍起來,坐下來把你圍起來?)對,兩個人然 後就說,今天一定要要到,這句話是事實,你可以問他們, 今天一定要要到,不然我不讓你離開,這都是事實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112 頁反面至第113 頁、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足認證人乙○一到58度C咖啡館,與其女兒先去點餐 ,才剛坐下,被告甲○○亦坐下來時,被告丙○○與少年洪 ○○就過來,向證人乙○出示借據及合作契約書,並對證人 乙○恫稱:你欠雷醫師錢,今天要處理,如果不處理,那你 就不要離開等語。
⑶案發前被告甲○○與己○○(按即手機上之許志明)手機互 傳LINE之內容:
警員凌謀國於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甲○○手機翻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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