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46號
TCDM,103,聲,5046,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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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峯議
具 保 人 張峯維
上列受刑人等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103 年12月31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內關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6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5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內關於「本院102 年度 訴字第2568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本院102 年 度訴字第2658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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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