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563號
TCDM,103,易,2563,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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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葒榆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2866號、第2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0 8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益豐游麗華業於本院達成調解,經告 訴人劉益豐游麗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背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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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