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2年度,303號
TCDM,102,金重訴緝,303,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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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元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8194、118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嘉元中華國際開發網路認證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 前身為連鴻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譚清連(於民 國94年10月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潛逃出境,於95年1 月 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迄今)、劉韙任係股市 炒手,其等平日係以操縱股價牟利為業;均明知對於在公開 交易市場交易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 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 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 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直接或間接從事 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等 行為規定。惟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為牟取不法利益,共 同基於炒作及操縱上櫃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 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94年1 月3 日起至94年10月17日止 ,由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等人先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 黃瑞珍黃三郎賈文中鄭熹及營業員范席綸、吳敏、陳 文吉等人;借用袁立君、陳文忠、賴惠妙王仁鳳詹淑惠黃瑞珍何麗齡何柔嫻)、張春嬌黃俞榕黃世杰) 、黃涂茶妹陳意東詹麗娟等人之帳戶及資金,每日透過 上開證券公司之帳戶,同時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之股票 ,時而使上開人頭戶相對成交,而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以 連續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等操縱股價手法,將股價控制於特 定區間,而破壞市場價格自由決定交易之機能。於94年9 月 、10月間,譚清連劉韙任張嘉元等人,為繼續操控、炒 作金雨公司股價,復透過營業員吳敏向墊丙業者賈文中墊款 買進400 張金雨公司股票。總計金雨公司股價由期初94年1 月3 日12.45 元上漲至期末94年10月17日29.9元,共計上漲 17.45 元,漲幅140.16% ,劉韙任譚清連張嘉元等人利 用上開所掌之帳戶於分析期間買進50764 仟股(占成交量



18.17%)、賣出50705 仟股(占成交量18.15%);計有97日 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 以上;相對成交 共計12500 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24.81%、賣出數量24.84%及 占總成交量4.5%;有25日影響股價向上,有2 日影響股價向 下,有26日影響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上。嗣因譚清連另因涉炒 作股票案遭法院判決確定,並經報載譚清連必須入監服刑, 市場上墊款金主因恐譚清連入監服刑不利金雨公司股價持續 上漲,即反手出脫金雨公司股票,致股價從94年10月17日最 高股價,至94年11月9 日連續18支跌停板,股價下跌至8.91 元,投資人損失慘重。劉韙任譚清連張嘉元等人以非法 拉抬、炒作、操縱金雨公司股價,誘引投資人(含散戶)進 場購買金雨公司股票,操縱金雨公司之股價,實已嚴重影響 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而認被告張嘉元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 、4 款、6 款之規定,涉犯同法95年5 月30日修正前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嘉元業於104 年2 月24日 因胸腺癌併肝移轉死亡,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 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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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