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杰
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李乃琦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楊燿禎
楊燿瑞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乃琦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不詳廠牌手機壹支及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楊燿禎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物均沒收。
楊燿瑞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不詳廠牌手機壹支及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陳立杰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乃琦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源興大藥局」 及址設臺中市○○路000 號「源順大藥局」之負責藥師。緣 楊燿禎、楊燿瑞兄弟明知其等收購之感冒藥將被製毒集團用 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為賺取轉售藥品之差價利益,仍自10 0 年10月起至臺中市各大藥局收購感冒藥,而李乃琦雖知販 售大量含有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成分之感冒藥予 非醫藥行業等來歷不明之人,該等感冒藥顯非供治療疾病之 用,將遭提煉第四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 ,進而用以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竟為貪圖銷售 藥品之利潤,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0月間接續銷售大量含有假麻黃 成分之新功樂治敏膠囊(下稱樂治敏)予楊燿禎、楊燿瑞兄 弟,再由楊燿禎、楊燿瑞兄弟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接續將自李乃琦處購得之樂治敏及自不詳 藥局處購得亦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永信鼻福錠(下稱鼻福) 販賣予王碩熙,王碩熙再轉售予蔡承鋐。嗣蔡承鋐即使用上 開樂治敏及鼻福感冒藥,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蔡承鋐先 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出面向不知情之許芳慈,以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承租臺中市○○區○○○ ○街000 號5樓之3房屋,由蔡承鋐將樂治敏拆除外包裝, 將樂治敏數千顆交予綽號「陳大哥」之成年男子在不詳處 所,提煉出第四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 ,再以紅磷還原法之方式,製成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後 ,攜至蔡承鋐前開所承租之房屋內,交予蔡承鋐以漏斗、 濾紙等器具過濾、純化該等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以冰 箱冷藏,靜待其結晶,結晶即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嗣於 100 年10月23日21時40分許,蔡承鋐因在前揭租屋處,將 不詳化學溶劑置於玻璃燒鍋加熱時,不慎引發火災,經員 警於100年10月24日凌晨2時40分許,因接獲疑似為毒品工 廠之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二)與鄭捷壕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 絡,由蔡承鋐先於101 年3月8日購買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 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鄭捷壕、蔡承鋐 並分別對外購買感冒藥(含楊燿禎、楊燿瑞出售之鼻福) ,將感冒藥外包裝撥掉後,再交由蔡承鋐在其位於臺中市 南區大忠南路正德三巷往西200 公尺處之鐵皮屋養鵝場內 ,將感冒藥錠打成粉,將酒精加在裝有假麻黃之白鐵桶 內,並放在電磁爐上蒸煮,再放入冰箱冷凍固化結晶,以 粹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後,並由蔡承鋐於101年4月2日、3日,將提煉好 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載至鄭捷壕所承租位於臺中市○○ 區○○○○街000 巷0號1樓之住處,並以「紅磷製法」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即將提煉好之假麻黃, 加入紅磷、碘後,放在玻璃器具內蒸煮加熱1 日,再加入 鹼片拌中和成液態安非他命後,放入冰箱鹽析出甲基安非 他命。蔡承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將部分 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器具放置於鄭捷壕所承租在中 清西二街120號202室。至於置放在冰箱內之液態安非他命 結晶體,俟結晶後,再由鄭捷壕伺機尋找買主賣出。嗣於 101 年4月4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 執行搜索而查獲。
二、嗣於101年9月13日中午12時50分許,經員警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號虹星汽車旅館801室拘提楊燿禎、楊燿瑞到 案,並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物,另於10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往位於臺
中市○○區0段00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 其餘在源興大藥局查扣之物業已發還李乃琦,不予贅載)。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中部地區巡防局苗栗機動查緝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即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被告李乃琦於辯護人爭執係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而本院復查 無有何例外得賦予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認 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對於被告李乃琦而言無 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被告楊燿禎、楊燿瑞及證人蔡承鋐 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有遭受強暴、脅 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 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 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而同意其作為證據,若當事人同意 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並經法院審 查認為適當者,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合於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參照)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 ,業據被告李乃琦、楊燿禎、楊燿瑞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或表示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79頁 正反面、第85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含扣案物、照片等), 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 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 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楊燿禎、楊燿瑞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至被 告李乃琦固不否認其為源興大藥局、源順大藥局之負責人, 且曾販賣樂治敏予被告楊燿禎、楊燿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臺中 市有進貨樂治敏之藥局有3 、40家,又不是只有伊進貨,為 何蔡承鋐手上查到的樂治敏會是伊賣的,伊不知道販售之樂 治敏會被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被告李乃琦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①起訴書認被告李乃琦於99年就開始販售感冒藥 予被告楊燿禎、楊燿瑞,但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業已清楚說 明在100年10 月之前,他們確實沒有去向李乃琦所經營之源 興大藥局購買這些感冒藥,況利駿公司之回函亦說明100年9 月起才開始銷售樂治敏;②對於被告李乃琦販售這些感冒藥 物給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時,是否知悉他們要去製造毒品或 轉賣,被告楊燿禎、楊燿瑞前後所述不一;③蔡承鋐稱許多 製造過程之地點不一樣,且其除了向楊燿禎、楊燿瑞買感冒 藥外,還有向別人買,故就算在蔡承鋐被查獲的這些器械、 東西上面有查到安非他命,也不能證明是來自李乃琦所販賣 的感冒藥;④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是在100 年10月才開始販 售,蔡承鋐住處發生火災是100年10月23日,只有短短23 天 ,事實上就被告李乃琦來講他賣了這麼多,如果法院認為違 反常情,被告李乃琦究竟是幫助製造二級毒品還是四級毒品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李乃琦有涉 犯幫助第四級毒品的話,請詳酌被告李乃琦販售時間沒有很 長、所得也不多,家中也有太太跟小孩,二個小孩也在大學 讀書等情狀,給予自新機會等語。另被告楊燿禎、楊燿瑞之 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①「陳大哥」才是本件製造毒品罪的 主嫌,蔡承鋐雖然有這些過濾、純化、結晶也是構成要件的 行為,可是蔡承鋐的惡性應該是比主嫌來講較為輕微,被告 楊燿禎、楊燿瑞是將感冒藥交給「阿哲」及王碩熙,王碩熙 再交給蔡承鋐,所以「阿哲」跟王碩熙應該是屬於幫助犯, 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是幫助「阿哲」及王碩熙之幫助幫助犯 ,二人不法程度較低,亦有學者認為幫助幫助犯不應該加以 處罰;②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偵審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從輕量刑;③被告楊燿瑞在101 年雖然有施用毒品之不法犯 行,但經觀察勒戒後就其他犯罪行為,且其自98年起就有正 當工作,因父母年紀很大,身體不好,還有太太、小孩要照 顧,是一家的經濟來源,經濟壓力沉重,純粹是想要賺一點 外快來養活家庭,因此楊燿瑞的素行是堪稱良好,犯後也坦 承全部犯行,從未掩飾,信無再犯之虞,請求本院能給予被 告楊燿瑞緩刑之諭知等語。經查:
(一)蔡承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大哥」之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蔡 承鋐先於100年10月4日出面向不知情之許芳慈,以每月租 金1 萬元之代價,承租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之3 房屋,並由蔡承鋐本人或透過被告楊燿禎、楊燿瑞及 案外人王碩熙等人至藥局收購大量感冒藥後,由蔡承鋐將 該等感冒藥拆除外包裝,僅餘膠囊、藥錠,將該等膠囊、 藥錠交予綽號「陳大哥」之成年男子在不詳處所,將該等 感冒藥提煉出第四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 黃,再以紅磷還原法之方式,製成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 後,攜至蔡承鋐前開所承租之房屋內,交予蔡承鋐以漏斗 、濾紙等器具過濾、純化該等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以 冰箱冷藏,靜待其結晶,結晶即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嗣 於100 年10月23日21時40分許,蔡承鋐因在前揭租屋處, 將不詳化學溶劑置於玻璃燒鍋加熱時,不慎引發火災,經 員警於100年10月24日凌晨2時40分許,因接獲疑似為毒品 工廠之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而蔡承鋐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209號提起 公訴後,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年 ,蔡承鋐雖不服而提起上訴,嗣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之事 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見第535號偵卷三第185至19 6頁),並據本院調取該案全卷卷證核閱無誤。(二)另蔡承鋐與鄭捷壕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由蔡承鋐先於101 年3月8日購買製造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鄭捷壕 、蔡承鋐並分別對外購買感冒藥,將感冒藥外包裝撥掉後 ,再交由蔡承鋐在其位於臺中市南區大忠南路正德三巷往 西200 公尺處之鐵皮屋養鵝場內,將感冒藥錠打成粉,將 酒精加在裝有假麻黃之白鐵桶內,並放在電磁爐上蒸煮 ,再放入冰箱冷凍固化結晶,以萃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後,並由蔡承鋐
於101年4月2日、3日,將提煉好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載 至鄭捷壕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1 樓之住處,並以「紅磷製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亦即將提煉好之假麻黃,加入紅磷、碘後,放在玻 璃器具內蒸煮加熱1 日,再加入鹼片拌中和成液態安非他 命後,放入冰箱鹽析出甲基安非他命。蔡承鋐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將部分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之器具放置於鄭捷壕所承租在中清西二街120號202室。至 於置放在冰箱內之液態安非他命結晶體,俟結晶後,再由 鄭捷壕伺機尋找買主賣出。嗣於101 年4月4日,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蔡承鋐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犯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8909、10505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3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蔡承鋐雖不服而提起上訴, 嗣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之事實,亦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 (見第535 號偵卷三第214至220頁),復據本院調取該案 全卷卷證核閱無誤。
(三)關於其先後二次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感冒藥來源,證 人蔡承鋐先後證述如下:①於101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 「(問:今年4月4日你是否有被查獲以感冒藥製作安非他 命?)對。」、「(問:你被查獲的這些感冒藥是如何來 的?)少部分是我自己到藥局購買,其他的部分是向王碩 熙買,而王碩熙是向楊姓兄弟購買。」、「(問:王碩熙 是向楊姓兄弟買或是他請楊姓兄弟幫他買?)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王碩熙的感冒藥是從楊姓兄弟那邊過來的。」、 「問:【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你說的楊姓兄弟是何人 ?)答:編號二跟編號五號。」、「(問:你被查獲的這 些感冒藥那幾種是你自己購買?)喜洛是我買的,其他都 是從王碩熙那邊購買的。」、「(問:你被查獲的感冒藥 當中,你知道有哪些感冒藥品名?)拿來的時候都是一顆 一顆,都已經剝開了,有藥錠也有膠囊,因為喜洛是我自 己買的,所以我知道它的包裝。王碩熙他們交給我時都沒 有包裝了。」、「(問:王碩熙賣給你這批感冒藥中,有 無樂治敏?)答:最後沒有,因為別人會做,我不會做。 」、「(問:王碩熙賣給你的感冒藥是否含鼻福?)有, 很多。」(見第5548號他卷一第272至273頁),而其指認 之編號2及5之人,確為被告楊燿瑞、楊燿禎,有指認照片 及對照表可查(見第5548號他卷一第270至271頁)。②於 101 年11月13日偵查中證稱:「(問:你何時開始請王碩
熙幫你在外面收購感冒藥?)答:不是請他,是他和楊燿 禎、楊燿瑞有聯繫,如果有感冒藥的時候,王碩熙就會問 我要不要購買。去年7 月開始這樣。」、「(問:去年10 月23日,在臺中市○○○○街000 號5樓之3,你有被警方 查獲持有大量的感冒藥錠,這些感冒藥錠是否也是透過王 碩熙向楊燿禎、楊燿瑞所購買的?)是。」、「(問:其 它被查獲的樂治敏及驅敏膜衣錠是何人的?)答:是我的 。」、「(問:在客廳查獲的樂治敏是否是你的?)是我 的,但是是空殼,樂治敏的藥物剝好放在車上後行李箱。 我知道5 萬多顆是樂治敏。」、「(問:樂治敏是藥錠還 是膠囊?)膠囊的都是樂治敏。」、「(問:所以在你車 上查獲的那四包膠囊都是樂治敏?)是。」、「(問:樂 治敏也是和王碩熙買的?)是。」、「(問:你之前和檢 察官說你曾經用樂治敏去提煉,但是效果不好?)我的意 思是我拿去給別人提煉,不是我自己提煉。」、「(問: 你今日為何在警察局說這一批感冒藥錠是和阿哲買的,有 何意見?)答:起先就是王碩熙認識阿哲,我們都還不認 識楊氏兄弟,最後是阿哲失蹤了,我跟他說乾脆介紹源頭 給我們,我們才會直接楊氏兄弟搭上線,阿哲和王碩熙間 有債務糾紛。」等語(見第5548號他卷一第279至280頁) 。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比較大量的感冒 藥是否都透過王碩熙去跟楊燿禎、楊燿瑞購買?)對。」 、「(檢察官問:100年10月24日火災那次的感冒藥是否 也是跟楊燿禎、楊燿瑞收來的?)是。」、「(檢察官問 :為何只知道楊燿禎、楊燿瑞這二兄弟?王碩熙是在何情 況下提到楊燿禎、楊燿瑞在收購感冒藥?)王碩熙要來拿 錢時會說那兩兄弟手上有多少感冒藥要多少錢。」、「( 受命法官問:100年10月23、24日在車上被扣到5萬多顆樂 治敏膠囊?)是。」、「(受命法官問:有無將買進來的 樂治敏提供給別人使用?)幾千顆而已,是陳信安陳大哥 他們,他們教我如何製造的。」、「(受命法官問:你已 經有提供了?)對,等於吸出來的感冒膠囊能不能做就是 要拿去給他們師父看,他們有辦法提煉出來,我們才敢收 購,提煉不出來的他們也不收。」、「(受命法官問:10 1年4 月4日你跟鄭捷壕一起被查獲那次到底是用哪些感冒 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回答,因為都打成粉了。」 、「(受命法官問:那次有無使用樂治敏?)我本身沒有 使用樂治敏,鄭捷壕部分我不知道。」、「(受命法官問 :【提示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0至175頁 、第190至198頁)照片所示的空盒藥品有無用來製造10 1
年4月4日那批的感冒藥?)就是那批感冒藥。」、「(受 命法官問:第170至175頁、第190至198頁照片所示的藥, 這些藥有哪些是你已經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上面?)因 為這是鄭捷壕的部分,空盒就是全部都已經剝開,我幫他 提煉麻黃素部分。」、「(受命法官問:是第170至175頁 照片顯示的那些?)對,這些空盒子就是我幫鄭捷豪提煉 麻黃素的那些。」、「(受命法官問:這些藥是跟何人買 的?)我不清楚,因為這是我跟鄭捷壕二人合作,我是買 已經剝好的跟配合他拿給我的打成粉下去做,所以我不清 楚他跟誰買的。」、「(受命法官問:你於警偵訊時表示 這些藥都是透過王碩熙跟楊氏兄弟買的?)我的部分是透 過王碩熙和楊氏兄弟購買的,可是鄭捷壕的部分我不清楚 他是跟誰買的。」、「(受命法官問:你透過王碩熙跟楊 氏兄弟買的藥到底是哪些?)都是剝好的,王碩熙已經剝 好給我的。」、「(受命法官問:第170至175頁所示哪些 種類的藥是王碩熙給你的?)這些都是鄭捷壕買的,我買 的部分都是已經剝好的,鄭捷壕買的才有空盒,因為鄭捷 壕買了之後是在他家剝。」、「(受命法官問:第190 至 198 頁那些藥呢?)這些是在鄭捷壕倉庫的,這些不是我 的。」、「受命法官問:101 年4月4日用來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的藥是哪些藥?)鼻福、樂治敏等,裸錠的都是我的 ,大概就是這幾個牌子。」、「(受命法官問:有無樂治 敏?)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剛才又說有,到底 有沒有?)因為那個名字我也不懂,看到一顆藥丸也不知 道它是什麼,沒有空盒子可以看,不像鄭捷壕那個有空盒 子可以看。」、「(受命法官問:你沒辦法確定到底有無 樂治敏?)對,我買了之後就叫王碩熙剝好才給我,我沒 有空盒子所以不知道是什麼藥。」、「(受命法官問:你 現在只能確定100 年10月24日那次有提供樂治敏數千顆給 陳大哥?)對,讓他去看看能否提煉出麻黃素,其他買的 就在車上被查扣了。」等語。是觀諸證人蔡承鋐之證述內 容,足認其於100 年10月24日凌晨遭查獲之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以向王碩熙購買之樂治敏數千顆 為原料,提供予共同正犯「陳大哥」製造;至其於101年4 月4 日遭查獲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於 101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係使用自己購買之喜洛及向王碩 熙購買之鼻福,且明確證稱未使用樂治敏,於本院審理時 雖一度稱有鼻福、樂治敏,但後又稱無法確定有無樂治敏 ,是僅能認定該次有使用於偵審中均提及之向王碩熙購買 之鼻福做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樂治
敏及鼻福,確含有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成分, 可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亦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 許可證詳細資料可憑(見第5548號他卷六第46頁反面、第 47頁反面)。
(四)被告楊燿禎於101年9月14日警詢供稱:伊從去年10月開始 收購感冒藥,感冒藥之收購是由金主指定的,多以鼻福、 樂治敏、驅之益、柔他益為主,給金主後,金主再交給他 人去做安非他命,伊知道賣出的感冒藥是要製造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等語(見第535 號偵卷一第142頁正反面、第143 頁反面),於101 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後具結證稱:「問 :你是否曾經提供樂治敏膠囊給王碩熙?)是。」、「問 :【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碩熙是哪一位?)是 編號4 號。」、「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菜 頭是哪一位?)編號2 號。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 (問:你跟源興、亞洲藥局收購樂治敏膠囊資金來源?) 王碩熙會先給我現金,我再去藥局買。」、「(問:跟源 興、亞洲藥局買到樂治敏膠囊後,怎麼處理?)王碩熙一 樣會固定一個時間打電話給我,我大部份就跟他約在青島 路與河北路那邊的一家7-11超商,把樂治敏膠囊交給王碩 熙,王碩熙就會再給我錢。」、「(問:你這樣幫王碩熙 收購樂治敏膠囊,有何好處?)就是賺取差價,我是去亞 洲、源興藥局買,再賣給王碩熙,我賣給王碩熙所賺取的 價差是1 顆0點5元……。」、「(問:王碩熙要你幫他收 購樂治敏膠囊,他做何用途?)他轉賣給菜頭,因為王碩 熙有跟我講過。」、「(問:有無看過王碩熙賣樂治敏膠 囊給菜頭?)我沒有看過,但是王碩熙講資金也是菜頭給 他的,他再轉給我。」、「(問:你怎麼會認識菜頭?) 我看過一次而已,我不認識他,但是王碩熙曾有一次帶菜 頭到我位於文心路與崇德路的凱撒假期社區的租屋處。」 、「(問:菜頭與王碩熙收購這些樂治敏膠囊,做何用途 ?)他拿去製造安非他命。」等語在卷(見第5548號卷一 第257至258頁),而依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所示, 被告楊燿禎於偵查中所指認之編號4 者,確為蔡承鋐(見 第5548號他卷一第259至260頁)。另被告楊燿瑞於101年9 月14日警詢中供稱:伊收購之感冒藥有鼻福、柔他益、喜 洛、鼻舒通樂等幾種,隱約知道賣出的感冒藥是要做安非 他命使用,伊只是單純想要賺差價(見第535 號偵卷一第 119 頁反面至第120頁),於101年10月18日偵查中以證人 身分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你認識 哪些人?)編號2、4,編號2 叫菜頭,名字不知道,是透
過王碩熙認識,編號4 是王碩熙,我們都是替王碩熙收購 感冒藥,我不曾收購感冒藥給菜頭。」、「問:王碩熙是 否收購感冒藥給菜頭?)他是口頭上說收一收要給他,但 我只聽他說,我都是交給楊耀禎。」(見第5548號他卷一 第224 頁),而依卷附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所示,被告楊燿 瑞指認之編號2者,確為蔡承鋐(見第5548號他卷一第227 至22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受 命法官問:你於101 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中是說100年7月 跟李乃琦接洽,10月時他才有意願跟你合作,是否代表10 月你才開始跟李乃琦買樂治敏?)應該是,因為筆錄上離 現在太久,沒有印象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49頁)。 參以被告楊燿禎、楊燿瑞於本院審理時就起訴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補充之犯罪事實(即幫助蔡 承鋐於101 年3月8日至4月4日間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見本院卷第142至144頁)均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263頁反面、第265頁正反面),再與證人蔡承鋐之 上開證言互核以觀,足認被告楊燿禎、楊燿瑞均知收購之 樂治敏、鼻福等感冒藥將被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仍出 售予王碩熙,再由王碩熙販賣予證人蔡承鋐,先後做為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所用(本院上開引用之 被告楊燿禎、楊燿瑞101年9月14日警詢供述內容,旨在認 定被告楊燿禎、楊燿瑞購買之鼻福確經蔡承鋐於101 年3、 4 月間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本院復認定 被告李乃琦就蔡承鋐該次製造毒品犯行毋庸負責,故不因 被告李乃琦之辯護人爭執被告楊燿禎、楊燿瑞警詢筆錄之 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併此敘 明)。
(五)被告李乃琦於101 年12月25日警詢中供稱:「(問:楊燿 瑞去年多少樂治敏及其他品牌的感冒藥?)我去年從7 月 分開始與他聯絡後,從9月起到12月止我總共大概賣他3至 4 萬顆樂治敏,其他品牌感冒藥因為數量較為零散,所以 交易的數量與時間我不能確定。」等語(見第535 號偵卷 三第109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稱:100年10月左右開始賣 樂治敏等語(見本院卷第264 頁反面)。另被告楊燿禎於 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先前有 從事收購感冒藥的行為?)有。」、「(檢察官問:何時 開始?)從何時開始忘記了,因為很久了,之前警詢筆錄 有講。」、「(檢察官問:你在警局時表示從100 年10月 開始?)差不多。」、「(檢察官問:收購感冒藥做何用 途?)那時候是王碩熙叫我去買,說出國要用的。」、「
(問:自己買還是還有叫別人去買?)自己去買較多。」 、「(檢察官問:你有無叫楊燿瑞去買?)也是有。」、 「(檢察官問:收購過樂治敏?)有,代號好像是小樂。 」、「(檢察官問:認識源興負責人?)認識,我有去他 們藥房買東西。」、「(檢察官問:源興負責人是誰?) 李乃琦。」、「(檢察官問:有與他仇恨或買藥沒付錢? )沒有。」、「(被告李乃琦問:是否100 年底才來跟我 買?)差不多10月。」、「(被告李乃琦問:之前是弟弟 先來買別的東西,我先認識弟弟再認識你?)應該是我去 買比較多,我們是雙胞胎,你可能認錯了。」、「(受命 法官問:你在警詢、偵查中表示幫王碩熙買了8、9萬顆樂 治敏,是你出面還是有包括弟弟買的?)大部分都是我去 買的,我們是雙胞胎,可能他們認錯。我說的8、9萬顆有 包括我弟弟出面買的,弟弟交給我,我再交給王碩熙」等 語(見本院卷第238頁反面至第244頁反面),另被告楊燿 瑞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受命法官問:101 年12月10日警詢時你證稱是100年7月開始跟李乃琦接洽, 是否正確?)是。」、「(受命法官問:接洽時目的?) 就是購買感冒藥。」、「(受命法官問:何時開始買樂治 敏?)沒有印象。」、「(受命法官問:你於101 年12月 10日警詢筆錄中是說100年7月跟李乃琦接洽,10月時他才 有意願跟你合作,是否代表10月你才開始跟李乃琦買樂治 敏?)應該是,因為筆錄上離現在太久,沒有印象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248 頁反面至第249頁)。綜觀上開3人 之陳述內容,並參以被告李乃琦分別於100 年9月5日起至 100年12月3日止,陸續以源興大藥局及源順大藥局名義, 向利駿公司大量收購樂治敏,一次數量最少1000粒(50盒 ,一盒20粒),最多12000粒(600盒),源興大藥局合計 進貨10萬9000粒,源順大藥局合計進貨5 萬4000粒,有卷 附利駿貿易公司出貨單及樂治敏銷售資料在卷可憑(見第 535號偵卷一第41至43頁、第46至52頁反面;第535號偵卷 三第72頁反面至第74頁),另徵諸卷附源興藥局銷售毛利 分析表,源興藥局於100年9月7日至9月30日、同年10月11 日至同年10月23日之期間內,每日均有銷售樂治敏予年籍 不詳之過路客,數量多在10盒以上,最多曾達30盒(見第 535號偵卷一第65至66頁反面),顯見被告李乃琦確於100 年10月間大量銷售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樂治敏予被告楊燿 禎、楊燿瑞。此外,員警於100年10月8日至證人蔡承鋐承 租之臺中市○○區○○○○街000 號5樓之3房屋執行搜索 時,扣得批號為11F80之樂治敏空盒,有卷附照片可稽(
見第5548號他卷二第46頁),而被告李乃琦於100年9、10 月間以源興大藥局及源順大藥局名義向利駿公司進貨之樂 治敏,確有批號為11F80 者,有卷附利駿貿易公司出貨單 及樂治敏銷售資料可查(見第535號偵卷一第46 頁反面至 第52頁反面;第535 號偵卷三第72頁反面至第74頁),顯 見被告李乃琦販賣予被告楊燿禎、楊燿瑞之樂治敏,確實 輾轉流入證人蔡承鋐手中,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被告 李乃琦辯稱證人蔡承鋐使用之樂治敏非其所販賣云云,洵 無足採。
(六)被告李乃琦雖辯稱其不知道販售之樂治敏會被用來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按「公告事項:一、為防制含麻黃素(Ephedrine )或假 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之錠劑及膠囊劑,被流作產 製安非他命之毒品原料,其包裝材質以鋁箔盒裝為限,如 類別屬指示藥品者,其最大包裝量並以成人七日用量為限 。至外銷專用之該類製劑包裝,亦適用之,以免我國產製 、外銷之藥品流為國外製毒者之原料來源。」、「主旨: 邇來,報載檢、警、調單位陸續破獲使用含麻黃素類成分 之感冒藥作為產製安非他命毒品原料等案件,引發社會關 注,茲為防制該類事件發生,本局對於該等製劑之加強防 制策略,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周知,俾利遵循,以免觸 法,請查照。一、依據99年7月6日本局與藥業十二大公、 學、協會第三次協商會議紀錄辦理。二、茲為防制使用含 麻黃素類成分之感冒藥作為產製安非他命毒品原料等事件 發生,本署對於該等製劑之加強防制策略,經與各大公、 協會討論後,決議如下:……(三)藥師(生)(包括藥 商、藥局之監製或管理藥師)如大量(異於常情)販售 Pseudoephedrine 製劑,且經被查獲者,除自負刑事責任 外,毋須俟判決定讞,應即依藥師法第21條第2項或第6項 移付懲戒。」,各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9 月18日衛署藥字 第0000000000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 月3 日FDA字第0000000000號函闡釋明確(見本院卷第275 、277 頁)。依上開函文內容可知,我國早在98、99年間 ,即發生多起含有麻黃素或假麻黃素之感冒藥遭有心人士 用以製造安非他命類毒品之案件,主管機關並因此採取相 關因應措施,是感冒藥遭有心人士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並非罕見之事,從事醫藥相關行業之人應有所聞。況被 告李乃琦於偵查中亦坦承:「(問:你賣的這些感冒藥都 含有假麻黃素,可以被提煉供製作安非他命使用,你應該 了解?)了解。」、「(問:有人有可能一口氣跟你買一
千顆感冒藥是要去吃的嗎?)沒有。」等語(見第5548號 他卷十第288頁、第289頁反面),顯見被告李乃琦對於其 大量販賣予被告楊燿禎、楊燿瑞之樂治敏極可能用以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有預見。
2、證人即被告楊燿禎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李乃琦向伊推薦樂 治敏,李乃琦也知道賣感冒藥是要製作安非他命等語(見 第535號偵卷三第198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1年他字第5548號卷一第37頁101 年9月14日警詢筆錄】第38頁提到你是從100年10月開始收 購感冒藥,曾叫王文義及楊燿瑞去收,後面講到你當時收 購的感冒藥是哪些。你說曾經在源興大藥局跟李乃琦藥師 直接聯絡,亞洲大藥局你跟一個男店長聯絡,每次都可以 拿數千顆,兩間藥局你分次收購大概有拿超過10萬顆以上 的感冒藥,以樂治敏為主。第39頁你主要提到可以大量收 購亞洲、源興、宜泰、宏原,其他藥局都是一般的收購。 接著再下一頁你提到源興大藥局藥師李乃琦知道賣感冒藥 是要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用的,他還當面告訴你買這麼 多感冒藥,如果被查只是違反藥事法沒有關係。亞洲這些 也是一樣的模式,他們其實都知道那支感冒藥可以提煉純 度較多的麻黃素,如果大量進樂治敏,這支感冒藥你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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