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846號
TCDM,102,易,846,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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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46號
                   102年度易字第2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少丰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王淑玲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年度偵字第21459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04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少丰違反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王淑玲無罪。
犯罪事實
一、王少丰係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2「瑞泰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淑玲,下稱瑞 泰公司)之總經理,其明知國內或境外金融商品之銷售,均 應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為之,而其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 銷售國內或國外之金融商品,因接觸「Mosaic Caribe,Ltd .」摩西加勒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下稱摩西公司,係在哥 斯大黎加註冊,於民國90年2月14日以「Mosaic Management Group,Inc.」摩西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西管理公 司》名義在美國內華達州登記為外國公司,登記聯絡地址為 美國佛羅里達州Boca Raton市1700 NW 2nd Avenue,Suite1 00,摩西管理公司於90年4月16日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取得營 業許可)之金融商品,竟為獲取佣金,與摩西公司之負責人 REGINALD O. PARKER(已於97年2月28日死亡,下稱帕克) 達成合意,代理摩西公司,而在臺灣地區公開募集、銷售摩 西公司推出屬基金性質之金融商品「International Benefi cial Interest」(下稱摩西保單貼現基金)及「CASCADE P ORTFOLIO」(下稱摩西保單貼現組合基金),上開商品係由 美國不知名之被保險人將渠等之保險契約將來理賠收益權利 以一定折扣出賣予摩西公司以取得金錢,摩西公司則須負擔 保險契約將來續繳保費之義務,摩西公司除儲備資金以應付 保險費外,並將保險契約收益權利分散及證券化,經過信用 評等機構評估,對被保險人之Date of Expectancy(預期之 生命期限)以及Life Cattegory(生命預期範圍)等資訊予 以估算核定後,開放投資人(Principal)參與投資(通常



是健康狀況不佳或生命週期較短之被保險人),投資人可以 1次支付定額款項投資,以摩西公司為代理人(Agent)操作 ,若被保險人死亡(即保險事故發生),摩西公司向保險業 請求給付保險金,並於扣除相關費用後,依與投資者間之代 理投資契約,分配投資報酬予投資人,投資人依其投資金額 、期間,每年約可獲利8至10%;若被保險人在上揭預期之生 命期限屆至,再加計上開生命預期範圍,再加計1年期間後 仍未死亡,投資人可選擇將契約權利以原投資金額由摩西公 司買回,但不能取得其他任何利潤,或投資人亦可繼續保留 權利,但若摩西公司儲備之資金用罄,投資人可能須負擔按 年給付一定金額之費用,以維持其權利。王少丰即自95年7 月間起,在瑞泰公司會議室內,陸續召開說明會,以摩西公 司代表人(Reprsentative)身分,利用英文之網路書面資 料,向不特定人介紹上開摩西保單貼現基金、摩西保單貼現 組合基金商品之性質、投資方式、利潤,而鼓吹投資購買。 適有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吳林滿珠林雪雲林鳳蘭、蕭銘 悅、王惠敏、王坤、蘇愉婕吳易衡(原名吳啟榮)、謝文 馨、王惠姿王徐玉英王苡寧(原名王麗雅)、陳美倫張伍榮因參加說明會或透過與瑞泰公司有合作關係之保險業 務員林威辰盧靖錞張育如介紹或透過投資人吳啟榮介紹 ,而決定透過王少丰摩西公司投資摩西保單貼現基金或摩 西保單貼現組合基金,王少丰進而提供摩西公司編號EW0527 號保險契約(由John Hancock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保 險公司承保)、編號AHZ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由Symetr a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承保)、編號AFZ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由AIG-United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承保,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編號AWZ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由John Hancock Life I 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承保)、編號QSZ00000000000號 保險契約(由Columbus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 承保)、編號TZ000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由AXA Equita ble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承保)等標的供吳林 滿珠等人選擇投資,經吳林滿珠等人分別同意以附表所示金 額投資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商品後,王少丰即分別與吳林 滿珠、林雪雲林鳳蘭蕭銘悅王惠敏、王坤、蘇愉婕吳易衡謝文馨王惠姿王徐玉英王苡寧陳美倫於附 表所示時間簽訂International Beneficial Interest Purc hase Agreement(下稱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與張 伍榮於附表所示時間簽訂CASCADE PORTFOLIO AGENCY APPOI NTMENT(下稱摩西保單貼現組合基金代理投資契約),吳林 滿珠等人並依王少丰之指示,將投資之金額匯至受摩西公司



委託之基金保管機構Goldstein Lewin&Co.在美國之Wachovi a Bank(代號ABA00000000,下稱美聯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基金保管機構受款帳戶)或摩西管理公司 在美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Client Custodia l Account,下稱客戶基金保管帳戶),王少丰並將上開摩 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摩西保單貼現組合基金代理投資 契約郵寄至摩西公司審核,經摩西公司審核無誤且確認吳林 滿珠等人投資款項入帳後,以電子郵件通知吳林滿珠等人, 並依吳林滿珠等人所留存聯絡地址,寄發記載有關上開摩西 公司編號EW0527號保險契約及編號AHZ00000000000號保險契 約之被保險人年齡、病史、預期之生命期限、生命預期範圍 、保險金總額、可預期收益百分比、每年應繳保費、應繳保 費耗盡預期收益年限、每年投資報酬率等資訊之asset disc losure exhibit(下稱資產公開揭露資料)暨記載投資人英 文姓名、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投資保險契約編號、回收投 資總額之Certificate of Irrevocable Beneficial Intere st(下稱不可撤銷受益憑證)暨記載投資人投資單位、投資 總額、到期總額、預期之生命期限之Certificate of Inves tment(下稱投資憑證)予吳林滿珠等人,或經由王少丰轉 交。王少丰即利用上開方式在中華民國境內代理募集、銷售 摩西保單貼現基金、摩西保單貼現組合基金,摩西公司則將 王少丰應得報酬匯入王少丰之匯豐銀行帳戶。迄至99年8月 ,上開投資標的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預期之生命期限加計生命 預期範圍期限屆至,吳林滿珠等人陸續收到摩西公司寄發催 繳費用通知,吳林滿珠等人要求王少丰履行照價買回條款, 經王少丰拖延,吳林滿珠等人認係受詐欺,遂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林滿珠林雪雲林鳳蘭蕭銘悅王惠敏、王坤、 蘇愉婕吳易衡謝文馨王惠姿王徐玉英王苡寧、陳 美倫、張伍榮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 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 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 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 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 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 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 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 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 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 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 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 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 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判 決意旨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可知,在偵查中訊問證人,被告 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 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亦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 號、96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 決意旨可參)。經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張伍榮於檢察官偵 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偵字第10421號卷《下稱偵三卷》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 證人盧靖錞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見偵三卷第84 頁背面、第85頁背面)、張育如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之 內容(見偵三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背面),被告王少丰及 其辯護人、被告王淑玲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且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張伍榮盧靖錞張育如業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進行詰問,已賦予被告王 少丰及其辯護人、被告王淑玲及其辯護人對證人張伍榮、盧 靖錞、張育如詰問之機會,則證人張伍榮盧靖錞張育如 上揭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 依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同法第17 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 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



身分為調查時,檢察官、法官應依同法第186條之規定命證 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 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 其身分既非證人或鑑定人,即與前述「依法應具結」之要件 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 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 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 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在客觀上有不能傳喚該被告以外 之人到庭陳述之情形外,如嗣後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 陳述,前揭非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非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492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66號、99年度台 上字第229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林雪雲(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45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 14頁)、蕭銘悅(見偵一卷第14頁至第15頁背面)、王惠敏 (見偵一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王坤(見偵一卷第13頁 背面)、張伍榮(見偵三卷第81頁至第81頁背面)於檢察官 訊問中以告訴人身分所為供述,係證人林雪雲蕭銘悅、王 惠敏、王坤、張伍榮以告訴人身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傳訊後訊問,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依法應 具結」之要件不合,未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 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且嗣後證人林雪雲蕭銘悅、王 惠敏、王坤、張伍榮業經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述,依上述說明,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指同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3)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 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 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 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 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 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 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 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 ,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 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 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



,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 能力。經查,卷附之⑴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101年1月20 日尼加字第0000000000號函(含摩西公司向哥斯大黎加註冊 局註冊文件)1份(見偵一卷第59至60頁)、駐波士頓台北 經濟文化辦事處101年4月6日波士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含 John Hancock保險公司、Symetra保險公司資料網頁)1份( 見偵一卷第77頁背面至第79頁)、駐西雅圖經濟文化辦事處 101年5月23日西雅字第班00000000000號函(含Symetra保險 公司資料網頁)1份(見偵一卷第84頁背面至第86頁)、駐 邁阿密辦事處101年8月21日邁阿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 見偵一卷第199頁背面)、駐邁阿密辦事處102年12月5日邁 阿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摩西管理公司向佛羅里達州 申請許可文件(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46號卷一《下稱本院 卷一》第104至111頁);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3 年6月3日保局(綜)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1份(見本院卷 一第142至143頁),均係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所執掌之業務所 製作之紀錄,以便日後及時查詢之用,該紀錄文書非針對特 定刑事案件而於事後特別登載,具有相當之公示性與例行性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特信性文書」規定 ,應具有證據能力。另卷附⑴帕克於95年7月2日寄予被告王 少丰電子郵件1份(通知被告王少丰同意調整摩西保單貼現 基金購買契約條款,見偵三卷第104頁)、摩西管理公司寄 予被告王少丰電子郵件1份(寄送被告王少丰摩西保單貼現 基金購買契約中文版及英文版,見偵三卷第105頁)、Luis Casanas於95年8月17日寄送被告王少丰電子郵件及檢附「MO SAIC MARKETING,LLC.」摩西市場行銷有限責任合資公司( 下稱摩西行銷公司)之佛羅里達州財政廳註冊執照影本、摩 西管理公司之佛羅里達州政府營業許可影本、摩西管理公司 之美國內華達州政府設立登記證影本、摩西公司之英屬維京 群島公司設立登記證影本、摩西管理公司之智利美國商會會 員證影本、帕克美國佛羅里達州保險局保險業執照影本各1 紙(附加檔列印,見偵三卷第96至102頁)、摩西管理公司 Nancy Hack回覆駐邁阿密辦事處人員電子郵件1份(確認不 可撤銷受益憑證為摩西管理公司之文件,見本院卷一第112 頁)、被告王少丰提出摩西公司暨摩西管理公司網頁列印資 料1份(見偵一卷第26至33頁)、被告王少丰之辯護人提出 摩西公司從業人員名片影本1紙(見偵三卷第95頁)、證人 張伍榮提出證人盧靖錞名片影本1紙(見偵三卷第68頁); ⑵證人林雪雲提供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報書(結購外匯專用)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3768號卷《下稱他卷》第69頁)、證人林鳳蘭提 供彰化銀行營業部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紙(見他卷第75頁) 、證人蕭銘悅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匯出匯款申請 書1紙(見他卷第36頁)、證人蕭銘悅提供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向上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紙(見他卷第38頁)、證人王 惠敏提供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暨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各1紙(見他卷第65頁至第6 5頁背面)、證人王坤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暨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暨電匯證實 書各1紙(見他卷第41至43頁)、證人王坤提供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暨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 入收據暨電匯證實書各1紙(見他卷第45至47頁)、證人謝 文馨提供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紙(見他 卷第105頁)、證人王惠姿提供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1紙(見他卷第64頁背面);⑵摩西公司寄送證 人王惠敏投資確認電子郵件1份(見本院卷三第220頁)、摩 西公司寄送證人王坤投資確認電子郵件3份(見本院卷二第1 45頁、第151頁、第164頁)、摩西公司寄送證人謝文馨投資 確認電子郵件2份(見本院卷二第113至114頁)、摩西公司 寄送證人王惠姿投資確認電子郵件2份(見本院卷二第128至 129頁)、摩西公司寄送證人陳美倫投資確認電子郵件2份( 見本院卷四第212頁、第214頁)、摩西公司寄送證人吳林滿 珠喪失權益最後通知電子郵件1紙(含中譯本)暨催繳保費 通知3紙(見他卷第113至第115頁);⑶匯豐銀行國外匯款 申請書影本(被告王少丰匯款至摩西公司Cascade Portfoli o商品受款帳戶)1紙(見偵三卷第130頁)、摩西管理公司 Andrew Murphy於97年3月1日寄發通知帕克死亡之電子郵件1 份(見偵三卷第126頁)、被告王少丰提出案外人邱彰轉發 致John Hancock公司電子郵件1份(見偵一卷第34至35頁) 、被告王少丰提出案外人邱彰轉發與美國郵政檢查員往來電 子郵件2份(見偵一卷第50至52頁)、匯豐銀行台中分行國 外匯款申請書(被告王淑玲王少丰匯款予案外人邱彰)1 紙(見偵一卷第20頁);⑷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1年12月19日(101)台匯銀(總)字第37843號函覆 被告王少丰(客戶編號000-000000號)自95年5月至96年1月 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交易傳票影本1份(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459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 2至60頁),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 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上開文書記錄時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 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極低,且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



代替性,復無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上開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 據能力
四、卷附⑴空白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中文版及英文版各1 份(見偵三卷第106至125頁)、證人林雪雲摩西保單貼現基 金購買契約1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46號卷三《下稱本 院卷三》第232至241頁)、證人林鳳蘭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 買契約1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46號卷二《下稱本院卷 二》第181至190頁)、證人蕭銘悅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 約2份(見他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背面)、證人王惠敏摩 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1份(見他卷第64頁)、證人王坤 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2份(見他卷第50頁至第54頁背 面;本院卷二第171至180頁)、證人吳林滿珠吳易衡摩西 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1份(見他卷第88頁)、證人吳林滿 珠及吳易衡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中譯本1份(見偵一 卷第64至69頁)、證人謝文馨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1 份(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27頁)、證人王惠姿摩西保單貼現 基金購買契約1份(見本院卷二第133至142頁)、證人王徐 玉英及王苡寧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1份(見他卷第93 頁、第95至99頁)、證人陳美倫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 1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46號卷四《下稱本院卷四》第 213頁、第215頁、第221至224頁)、證人張伍榮摩西保單貼 現組合基金代理投資契約1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426號 卷一《下稱本院卷五》第88至95頁);⑵編號EW0527號保險 契約資產公開揭露資料1紙、編號AHZ00000000000號保險契 約資產公開揭露資料1紙(見他卷第86至87頁)、編號AWZ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資產公開揭露資料1紙、編號QSZ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資產公開揭露資料1紙、編號TZ000000000 00000號保險契約資產公開揭露資料1紙(見偵三卷第70至72 頁)、證人吳林滿珠(Wu-Lin,Man-Chu)單號NO.0000000號 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林雪雲(Lin,Hsueh-Yun) 單號NO.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林鳳蘭 (Lin,Feng-Lan)單號NO. 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 本1紙、證人蕭銘悅(Hsiao,Ming-Yueh)單號NO.0000000號 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王惠敏(Wang,Hui-Min) 單號NO.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王坤(W ang,Kun)單號NO.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 人蘇愉婕(Su,Yu-Jie)單號NO.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 證影本1紙、證人吳林滿珠吳易衡(WU LIN,MAN-CHU & WU ,CHI-JUNG)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 、證人謝文馨(Hsieh,Wen-Hsin)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 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蕭銘悅(Hsiao,Ming-Yueh)單 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王惠姿



(WANG,HUI-TZU)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 本1紙、證人王坤(WANG,KUN)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 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王徐玉英王苡寧(WANG HSU,YU -YING & WANG,LI-YA)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 證影本1紙、證人陳美倫(CHEN,MEI-LUN)單號NO.00000000 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見他卷第7至20頁)、證人 張伍榮(Wu-Jung Chan)單號NO.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 證影本1紙、證人張伍榮(Wu-Jung Chan)單號NO.CM000000 0U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證人張伍榮(Wu-Jung Cha n)單號NO.000000000號不可撤銷受益憑證影本1紙(見偵三 卷第13至15頁)、證人王惠敏投資憑證1份(見他卷第62頁 )、證人王坤投資憑證2份(見他卷第55頁、第56頁)、證 人謝文馨投資憑證1份(見他卷第103頁)、證人王惠姿投資 憑證1份(見他卷第62頁背面)、證人陳美倫投資憑證1份( 見本院卷四第216頁);⑶被告王少丰委託摩西管理公司投 資Cascade Portfolio商品合約影本1份(見偵三卷第128至1 29頁)、被告王少丰提出ATTORNEY-CLIENT FEE AGREEMENT (下稱委任律師費用協議)1份(見偵一卷第16至19頁), 均屬文書證據,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與一般 「物證」無異,自得直接以文書證據本身之解讀,推論待證 事實(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且 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當 有證據能力。
五、按自行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 定程序,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 意見之情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 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又以錄音譯文 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經檢察官或法 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相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時, 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 筆錄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95年 度台上字第4023號、91年度台上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勘驗,乃為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 實施之處分;法院就勘驗物之存在或狀態,本其五官作用所 實施或認識之結果,應作成勘驗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212 條規定,勘驗之主體,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法院 。勘驗筆錄之製作,在審判期日外勘驗者,依同法第42條、 第43條規定,應製作勘驗筆錄;至於在審判期日之法庭內行 勘驗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實施勘驗之過 程及結果記載於審判筆錄即可,未必另行製作「勘驗筆錄」



始稱適法。查卷附之證人蕭銘悅、王坤與被告王少丰電話錄 音檔案光碟1片(見本院卷一證物袋),係證人蕭銘悅、王 坤於本件案發後與被告王少丰電話通聯錄音而燒錄在光碟並 經由證人蕭銘悅提出予本院,並非不法取得之物。本院於準 備程序期日勘驗該光碟中之兩檔案,就勘驗結果詳載於準備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72頁至第174頁背面),經審判長 於審判期日當庭提示該勘驗檔案結果,並訊問被告王少丰及 其辯護人有無意見,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 本院卷四第201頁背面)。上開光碟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 查,自有證據能力。
六、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鑒於 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 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 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 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 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 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 訴訟法第326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 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 ,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 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 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適 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查⑴告訴人吳易衡於警詢及偵查中所 為陳述(見他卷第78至79頁、第83至84頁、第90至91頁、第 108至109頁;偵一卷第13頁背面、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第 63頁);⑵告訴狀所附告訴人購買不可撤銷之保險契約受益 證券明細表1份(見他卷第6頁);⑶被告王少丰提出案外人 邱彰所擬英文訴狀2份(見偵一卷第53至56頁);⑷臺灣高 等法院103年12月26日院欽刑儉101金上重訴59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代理商合約書、LIFE SETTLEMENT保單貼現共有 信託受益憑證標準投資程序、MOSAIC美國保單貼現資產擔保



證券微型基金文宣(見本院卷三第255至258頁)、臺灣高等 法院104年1月26日院欽刑儉101金上重訴59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境外基金相關問題說明1份(見本院卷四第118至11 9頁),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 據,被告王少丰及其辯護人、被告王淑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表明對上開證據無意見,且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上開 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四第197頁背面、第201頁至 第201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 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 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王少丰固坦認伊有仲介摩西公司之上開金融商品,並提 供摩西公司自佛羅里達州寄送之契約書予投資人,摩西公司 收款帳戶之帳號記載在契約書,部分投資人係證人吳易衡介 紹購買,瑞泰公司業務並無包括銷售境外基金,摩西公司之 不可撤銷受益憑證係其個人與摩西公司接洽後代理銷售,摩 西公司有匯介紹費予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犯行,辯稱:伊未曾在瑞泰公司召開說明會, 除證人吳易衡外,伊未向其他人鼓吹購買,伊非銷售基金, 因為不可撤銷受益憑證非基金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3頁、第 26頁、第236頁背面;本院卷四第205頁)。辯護人辯護意旨 則略以:被告王少丰並未向證人張伍榮介紹商品,係證人盧 靖錞介紹而購買,證人張伍榮直至102年方見到被告王少丰 ,之前未接觸。依法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詢結果,本 件並非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規範之境外基金,依卷證資 料例如受益憑證或是契約條款,乃至於告訴人等匯款對象, 並無任何文件呈現基金二字或是英文FUND字樣,單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內來路不明之基金資料 即論斷本件商品為基金,恐非正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5 頁;本院卷四第207頁)。惟查:
1.本件金融商品係被告王少丰摩西公司負責人帕克聯絡後, 經帕克寄送商品資料予與被告王少丰,被告王少丰向投資人 等介紹上開金融商品,並提供摩西公司自佛羅里達州寄送之 契約書予投資人仲介購買,摩西公司收款帳戶之帳號記載在 契約書,部分投資人係證人吳易衡介紹購買,瑞泰公司業務 並無包括銷售境外基金,被告王少丰有因此收取摩西公司所 匯仲介佣金等情,業據被告王少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認明確(見偵一卷第73頁至第73頁背面;本院卷



一第23頁、第24頁;本院卷四第202頁背面至第203頁),核 與⑴證人盧靖錞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張伍榮投 資商品為被告王少丰介紹,伊介紹證人張育如瞭解此商品, 伊與證人張育如一起去瞭解此商品,商品資訊來源為被告王 少丰,在瑞泰公司向伊介紹等語(見偵三卷第84頁背面;本 院卷一第219頁背面、第221頁背面、第227頁至第227頁背面 、第231頁);⑵證人張育如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因證人盧靖錞介紹而認識此商品,之後認識被告王少丰,伊 向證人張伍榮介紹商品,請證人盧靖錞協助過去說明。受益 憑證有不瞭解地方,一般透過被告王少丰,被告王少丰較清 楚,伊會問被告王少丰,本件不可撤銷受益憑證所生糾紛, 伊第一時間會找被告王少丰,因為都是被告王少丰處理等語 (見偵三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背面;本院卷二第8頁、第1 2頁);⑶證人林威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經由被告王少 丰得知摩西公司「不可撤銷之保險契約受益證券」,伊於93 、94年間認識被告王少丰,是由被告王少丰向伊介紹關於保 單貼現產品,伊覺得不錯,所以有投資也有推廣。當時有一 個外國人叫帕克,應該是摩西公司負責人,至瑞泰公司教室 與其他保險經紀人互動,帕克說公司之起源及產品,當時來 聽的都是保險經紀人,伊也是其中之一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182至183頁),均大致相符。
2.觀諸卷附駐波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01年4月6日波士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含John Hancock保險公司、Symetra保 險公司資料網頁)1份(見偵一卷第77頁背面至第79頁)及 駐西雅圖經濟文化辦事處101年5月23日西雅字第班00000000 000號函(含Symetra保險公司資料網頁)1份(見偵一卷第8 4頁背面至第86頁),分別查覆John Hancock保險公司及Sym etra保險公司分屬在美國麻州及華盛頓州確實立案之保險公 司等語。是上開兩保險公司應非虛構。再觀諸卷附駐尼加拉 瓜共和國大使館101年1月20日尼加字第0000000000號函(含 摩西公司向哥斯大黎加註冊局註冊文件)1份(見偵一卷第5 9至60頁),固記載摩西公司在哥斯大黎加註冊在案,但無 正式營業紀錄,係空殼公司無財務狀況等語,然公司註冊國 籍並非其實際營業地情形,並非罕見,單以摩西公司在哥斯 大黎加無營業狀況此節,推論必係空殼公司,尚嫌速斷。至 卷附駐邁阿密辦事處101年8月21日邁阿字第00000000000號 函1份(見偵一卷第199頁背面),雖記載摩西公司並未在佛 羅里達州公司立案名單中,然觀諸卷附駐邁阿密辦事處102 年12月5日邁阿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摩西管理公司向 佛羅里達州申請許可文件(見本院卷一第104至111頁),記



摩西公司與摩西管理公司關係密切,經該處聯絡摩西管理 公司人員確認不可撤銷受益憑證為其公司對外銷售所用文件 等語,並附有摩西管理公司Nancy Hack回覆駐邁阿密辦事處 人員電子郵件1份(確認不可撤銷受益憑證為摩西管理公司 之文件,見本院卷一第112頁),據上可見,摩西管理公司 係摩西公司之實際經營公司,此外,復有帕克於95年7月2日 寄予被告王少丰電子郵件1份(通知被告王少丰同意調整摩 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條款,見偵三卷第104頁)、摩西 管理公司寄予被告王少丰電子郵件1份(寄送被告王少丰摩 西保單貼現基金購買契約中文版及英文版,見偵三卷第105 頁)、Luis Casanas於95年8月17日寄送被告王少丰電子郵 件及檢附摩西行銷公司之佛羅里達州財政廳註冊執照影本、 摩西管理公司之佛羅里達州政府營業許可影本、摩西管理公 司之美國內華達州政府設立登記證影本、摩西公司之英屬維 京群島公司設立登記證影本、摩西管理公司之智利美國商會 會員證影本、帕克美國佛羅里達州保險局保險業執照影本各 1紙(附加檔列印,見偵三卷第96至102頁)、被告王少丰提 出摩西公司暨摩西管理公司網頁列印資料1份(見偵一卷第2 6至33頁)、被告王少丰之辯護人提出摩西公司從業人員名 片影本1紙(見偵三卷第95頁)、空白摩西保單貼現基金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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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