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宣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 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故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慶智死亡時住所係在臺南巿北區大港街38 巷15弄7 號,有除戶謄本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被 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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