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1號
TYDV,104,除,71,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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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徐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3 年10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2 月15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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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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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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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貝通運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3年8月31日 │40,000元 │AH九八四六一三四│徐千惠
│ │賀志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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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