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4號
TYDV,104,除,6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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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03年9月25日 │162,687元 │DF0九七三二七│ │
│1 │司 │ │ │ │四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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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