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安諾生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4 年3 月1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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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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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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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103年10月31日 │16,223元 │JD一三五八九五五│ │
│1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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