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曾芳智
被 告 林欣穎
林琴玉
林家妤
林琴芝
林琴環
陳貴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
合計為58.08 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1,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6,30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