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李玟臻
被 告 廖義政
被 告 廖英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義政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廖義政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95,000 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