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2號
TYDV,104,補,72,201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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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潘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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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