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2號
TYDV,104,補,162,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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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瑞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源
被   告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23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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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