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69號
SLDV,106,司聲,26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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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張楊玉葉
      李楊玉鳳
相 對 人 楊志信 
      楊富美 
      楊陳金蓮
      楊惠美 
      楊志男 
      楊志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 訴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96號及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81 號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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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