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摩立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八十八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卻於同年七月六日,將 向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之貨款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侵占入己,未如數 繳回公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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