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744號
TYDV,104,司票,1744,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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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楊喩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蘭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
   未經背書,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聲請人始為適法。(聲
   請狀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須表明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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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請狀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