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楊喩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蘭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
未經背書,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聲請人始為適法。(聲
請狀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須表明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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