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上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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