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王杜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象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龜山區東嶺段 1337、1338、1358、1361、1362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 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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