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38號
TYDV,104,司司,38,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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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即亨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 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 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 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 條定有明文。次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㈠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就任為亨 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 10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 ,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3 年12月12日就任為亨商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4 年1 月5 日至7 日登報催告債 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有登報文件3 紙附於前揭聲報清 算人案件卷內可稽,是聲請人於尚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 「三個月」期限內,即製作公司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表冊,並 聲報清算完結,揆諸前開規定,自難認為合法,爰裁定如主 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 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 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查認之證明文件 、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及 已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資料,於法定 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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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俊良(即亨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