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36號
TYDV,104,司司,36,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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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仁憲(即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2 日就任為兆 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12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4 年2 月2 日止(本院103 年度 司司字第163 號裁定),茲因尚有股權、稅務等事項未處理 完畢,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 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4 年2 月2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8 月2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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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仁憲(即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