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債 權 人 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春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