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25號
TYDV,104,司促,6225,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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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債 權 人 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春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鋒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高鋒峻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為高「鋒」峻,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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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