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19號
TYDV,104,司促,5619,201503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方義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