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01號
TYDV,104,司促,5501,201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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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債 權 人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美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業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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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昂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