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30號
TYDV,104,司促,5430,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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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債 權 人 東宏綜合配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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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綜合配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