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債 權 人 聖吉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港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皇佳家具大賣場」係屬獨資或合夥型 態,並提出相關登記資料釋明之,或具狀更正以「黃兆松」 為債務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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