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02號
TYDV,104,司促,4602,201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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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債 權 人 葉佳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龍(原名:李子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各支票退票日起
  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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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