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99號
TYDV,104,司促,4499,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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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古玉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沅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被繼承人李宗諭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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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