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90號
TYDV,104,司促,4490,2015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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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債 權 人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菱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 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4 年3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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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