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債 權 人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菱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 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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