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59號
TYDV,104,司促,4459,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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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非訟代理人 賴郁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萬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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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