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 權 人 程心怡即星動整合行銷廣告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乙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並表明其正確負責人之 姓名,該負責人另應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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