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31號
TYDV,104,司促,4431,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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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債 權 人 吳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蕎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法律依
  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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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