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5號
TYDV,104,司促,285,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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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異 議 人 蕭鈺瀞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杭鑫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寄存送達正本 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4 年2 月15日, 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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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杭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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