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2號
TYDV,104,司促,1872,201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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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輝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 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及表明請求之利率,該裁定已 於104 年2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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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