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富乾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葉國錢
葉坤海
葉俊炫
葉裕明
葉怡隆
葉玉美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張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3 號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4,160,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