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陳禎順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蕭育德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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