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50號
TYDV,103,訴,2150,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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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   告 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顯祖
被   告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偉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顯祖為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 為陳祥吉,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施顯祖,有103 年9 月14 日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附卷可佐,惟施顯祖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為原告城上水美社區管理 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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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