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 告 城上水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顯祖
被 告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偉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下午
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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