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詩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重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59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55,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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