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霖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
訴字第16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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