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95號
TYDV,103,監宣,295,201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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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高淑真
相 對 人 林尾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6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尾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尾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 │
├──┼────────────────┼──────┤
│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000地號 │175/100000 │
├──┼────────────────┼──────┤
│建物│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號(含附│全部 │
│ │屬建物共有部分即寶山段2714建號) │ │
│ │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街 │ │
│ │227 號八樓之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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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 │
├──┼────────────────┼──────┤




│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000地號 │175/100000 │
├──┼────────────────┼──────┤
│建物│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號(含附│全部 │
│ │屬建物共有部分即寶山段2714建號) │ │
│ │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街 │ │
│ │227 號八樓之四 │ │
├──┼────────────────┼──────┤
│ │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號(含附│224/100000 │
│ │屬建物共有部分即寶山段2714建號) │ │
│ │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民有五街│ │
│ │257 號一樓之2 、267 號一樓之1、2│ │
│ │65 號一樓之4 、263 號一樓之1、26│ │
│ │1 號一樓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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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