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4號
TYDV,103,家訴,4,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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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貴珠
      吳貴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吳東海
      吳青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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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