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李錦峯
被 告 李泓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請求之法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雖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提出之起訴狀聲明「被告應 返還桃園縣平鎮市○○路0 巷00號房屋及土地所有權於全體 合法繼承人」,並未表明係以何法律依據請求;又於103 年 11月21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聲明「被告與訴外人彭月嫦於102 年7 月3 日就坐落桃園縣平鎮市○○路0 巷00號之房屋及其 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於102 年5 月2 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被告於100 年11月18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 之款項應限期清償並塗銷抵押權設定。」,則原告究係以何 聲明為本件之主張?且原告雖表明係以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 利請求,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既請求撤銷被告與訴 外人彭月嫦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追加訴外人 彭月嫦為被告?又原告係以何法律依據請求被告應限期償還 銀行貸款?均未見原告表明,可認原告對於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請求之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均不明確,致本訴訟案件 無法進行,亦無法核算裁判費用,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