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84號
TYDV,102,訴,1384,201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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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蘇俊泓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古賀千惠子 原住日本大阪市西成區松二丁目七番
      古賀正行  原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古賀信夫  原住日本大阪府羽曳野市野野上四丁
      古賀惠子  原住日本大阪市西成區松二丁目七番
      古賀理介  原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招治
訴訟代理人 蘇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9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一二二六八八分之三七二二六、被告古賀千惠子、古賀正行古賀信夫古賀惠子古賀理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二○四四八分之五二七、被告莊招治權利範圍一二二六八八分之八二三○○)及同段1683-15 地號土地(面積167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一○○分之一七、被告古賀千惠子、古賀正行古賀信夫古賀惠子古賀理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分之一六、被告莊昭治權利範圍一○○分之六七)准予以合併(合併後原告權利範圍一○○○○分之二三五一、被告古賀千惠子、古賀正行古賀信夫古賀惠子古賀理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分之九四五、被告莊招治權利範圍一○○○○分之六七○四)分割,分割方法為: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682-1⑴(面積30.82 平方公尺)部分歸被告古賀千惠子、古賀正行古賀信夫古賀惠子古賀理介維持公同共有。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682-1⑵(面積295.18平方公尺)部分歸原告及被告莊招治各依權利範圍一○○分之二六、一○○分之七四維持分別共有。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所為判決,漏未 就兩造共有之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直轄市○區○○○ 段000000○0000000 地號,記明兩造之原應有權利範圍及合 併分割後之權利範圍,爰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三、經核原判決就聲請意旨所請事項於主文漏未判決,應予補充 ,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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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