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8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 下同) 1,974,951 元(8,508.3831.11 +1,710,25
5 ),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539 元(4,51
7.5 31.11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2,3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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