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軒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羅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軒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2 月,於民國98年4 月8 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於104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4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決駁回 上訴,嗣又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 57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95年間因妨害自由及恐嚇 取財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6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等罪,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25 號判決撤銷 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上開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 共2 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 並於98年4 月8 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6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4 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 月9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