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信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信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 4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 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4 年5 月2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4 月2 日,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