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54號
TYDM,104,聲,125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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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勝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勝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勝醮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勝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 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2 月10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為103 年11月15日,係在104 年2 月10日之 前,且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經宣告之刑均得 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廖勝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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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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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 │駕駛動力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 │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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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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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15日 │103 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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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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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5277 號 │103 年度偵字第247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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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易字第1308號 │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3152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1 月19日 │104 年1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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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 年2 月10日 │104 年2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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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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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